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3]34号)
发布时间:2015-11-19 浏览次数:

 

 

赣人社发[2013]3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博士后工作部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现将《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425

 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09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结构,鼓励多元投入,健全服务体系,造就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定我省相关的博士后工作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我省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增设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办公室设在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方针、政策,拟定符合我省实际和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

  (二)按照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全省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以及工作站更名、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

  (四)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出站和退站审批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审核留学博士进站资格,协助做好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六)负责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以及本省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审核、推荐工作。

  (七)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八)承办省优秀博士后人员、省先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评选工作。

  (九)做好博士后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十)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博士后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统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纳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博管办进行初评。

  ()负责推荐选拔本地、本部门(单位)先进流动站、工作站和优秀博士后人员及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

  ()协助设站单位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

  ()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八条 设站单位应结合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

  ()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细则。

  ()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流动站以学科、工作站以单位成立,专家指导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进行考评。

  (二)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

  (四)对博士后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十条 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批准设立,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在理论和技术上有创新性。

  (四)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均可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必须组织3家以上本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工作站分站。

  第十四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批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初评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变更名称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需先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申报(网址:www.chinapostdoctor.org.cn)。设站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办理进站手续时,应向省博管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专家推荐信》两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二)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

  (四)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须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九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在办理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站手续时,须提供其第一站出站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留学回国博士、外籍博士来赣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提供国内博士进站所需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及其它证明材料,交申请的设站单位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进站手续(留学回国博士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表》或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除经全国博管办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省博管办审核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博管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方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考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单位为主,流动站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或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三十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工作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设站单位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在其子女办理居住登记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入托、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以及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站报告。

  (二)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研究报告。

  (三)博士后工作总结。

  (四)发表的论文(著)和获奖材料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人员出站申请后,要及时召开出站报告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小组应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外单位同领域专家),考核小组组长由外单位专家担任。设站单位应及时将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设站单位应到省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除通过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办公外,还应向省博管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报告(确有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报告除外)。

  (五)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函。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留本省工作的,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本人申请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省博管办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经省博管办批准后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专家指导组)、设站单位同意,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四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其他情况要求退站的人员,设站单位应提出终止在站工作意见,报省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离站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

  第四十七条 对博士后人员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设站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省博管办报告。省博管办视情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直、省直部门(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或进行抽查。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省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设站单位自筹经费。

  第四十九条 申请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博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按《江西省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人社字〔2012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国家及省拨付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十二条 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从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经费使用。

  第五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中直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设站单位应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执行。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下,开展本省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五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具体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进行。

  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要及时督促其进行改进,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内不可重新申请设站。

  第五十八条 我省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先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评选表彰活动。

  省博士后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设站单位监督和检查,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直主管管理部门、中央驻赣单位核实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处理。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七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十条 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积极探索,锐意创新。

  第六十一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兼收并蓄,博采众长,顽强拼搏,不断取得科研成果。

  第六十三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六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